近日,北京全市進一步分區分級動態實施社會面防控措施,要求餐飲單位嚴格落實各項防疫措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時,消防安全問題也不可忽視。各餐飲場所逐步開放,用電用火用氣量也不斷增多,火災風險增大。餐飲場所的安全有序運行,消防安全尤為重要。
一、規模劃分 按功能分區,餐飲場所主要分為用餐區域、廚房和輔助區域(庫房等)。 飲食建筑按建筑規?煞譃樘卮笮、大型、中型和小型,并應符合表1及表2 的規定。 二、建筑層數 教學建筑、食堂、菜市場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三、建筑布局、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措施 廚房區域和食品庫房面積之和與用餐區域面積之比宜符合表3 的規定。 表3 廚房區域和食品庫房面積之和與用餐區域面積之比 注1:表中所示面積為使用面積。 注2: 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飲食建筑以及單純經營火鍋、燒烤等的餐館,廚房區域和食品庫房面積之和與用餐區域面積之比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廚房有明火的加工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注1:本條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6.2.3條第5款要求,除居住建筑中套內的廚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廚房和其他建筑內的廚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梢栽谡麄廚房區域設置防火隔墻,也可以在火災危險性較大的有明火的熱加工間范圍內設置防火隔墻。 注2:對于采用電加熱的無明火的敞開式、明檔類廚房可以不受此限制。 除居住建筑中套內的廚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廚房和其他建筑內的廚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但應符合《建規》第6.5.3條的規定。 廚房有明火的加工區(間)上層有餐廳或其他用房時,其外墻開口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或在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墻。 大型和中型商場內連續排列的飲食店鋪的灶臺不應面向公共通道,并應設置機械排煙通風設施。 超大城市綜合體中,餐飲場所食品加工區的明火部位應靠外墻設置,并應與其他部位進行防火分隔。餐飲場所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設置在地下的餐飲場所嚴禁使用燃氣。餐飲場所使用可燃氣體作燃料時,可燃氣體燃料必須采用管道供氣,其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能聯動自動切斷燃料輸送管道的自動滅火裝置。建筑內的敞開式食品加工區必須采用電加熱設施,嚴禁在用餐場所使用明火 ,廚房的油煙管道應當定期進行清洗。 餐飲場所屬于人員密集場所,不應布置在柴油發電機房、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油浸變壓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等的上一層、下一層,也不應貼鄰。 公共建筑內的客、貨電梯宜設置電梯候梯廳,不宜直接設置在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內。 宿舍建筑內不應設置使用明火、易產生油煙的餐飲店。 加油加氣站內設置的經營性餐飲、汽車服務等非站房所屬建筑物或設施,不應布置在加油加氣作業區內。經營性餐飲、汽車服務等設施內設置明火設備時,則應視為"明火地點"或"散發火花地點"。其中,對加油站內設置的燃煤設備不得按設置有油氣回收系統折減距離。 地下車站范圍內嚴禁設置娛樂設施和餐飲類設施。 汽車加油加氣站站房可與設置在輔助服務區內的餐廳、汽車服務、鍋爐房、廚房、員工宿舍、司機休息室等設施合建,但站房與餐廳、汽車服務、鍋爐房、廚房、員工宿舍、司機休息室等設施之間,應設置無門窗洞口且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實體墻。 農家樂(民宿)建筑中,休閑娛樂區、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飲區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500m2。 新建產生油煙的飲食業單位邊界與環境敏感目標邊界水平間距不宜小于9m!讹嬍硺I環境保護技術規范》。 營業廳內食品加工區的明火部位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隔墻與其它部位分隔。敞開式的食品加工區應采用電能加熱設施,不應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燃料。 四、安全疏散和避難 廚房區域各類加工間的工作臺邊或設備邊之間的凈距應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和防火疏散寬度的要求。 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內的疏散樓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設置輔助疏散設施。 用餐區域每座最小使用面積宜符合表4 的規定。 表4 用餐區域每座最小面積(㎡/座) 附建在商業建筑中的飲食建筑,其防火分區劃分和安全疏散人數計算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商業建筑的相關規定執行。 餐飲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建規》5.5.17規定,其中: 五、消防設施 (一)室內消火栓系統: 餐飲建筑的室內消火栓系統,依公共建筑的相關規定執行。 1、單、多層商店建筑中,以及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1500m2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m2 的展覽、商店、餐飲和旅館建筑,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餐飲建筑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依公共建筑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防煙排煙系統: 餐飲建筑屬于公共建筑,應按《建規》8.5有關公共建筑的要求設置防煙和排煙設施,具體設置要求應依《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執行。 (五)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1、餐飲建筑屬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其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10.3章要求以及《飲食建筑設計標準》要求設置。其中: (1)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營業廳、餐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應設置疏散照明系統。 (2)中型及中型以上飲食建筑的廚房區域應設置供繼續工作的備用照明,其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1/5;用餐區域應設置供繼續營業的備用照明,其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1/10; (3)小型飲食建筑的廚房區域、用餐區域,宜設置備用照明,其照度不應低于10lx; 2、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具體設置要求,應依據《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確定。 3、商店、餐飲場所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六)滅火器: 1、餐飲建筑及餐飲場所應設置滅火器,其中:表1 餐館、快餐店、飲品店的建筑規模
注:表中建筑面積指與食品制作供應直接或間接相關區域的建筑面積,包括用餐區域、廚房區域和輔助區域。表2 食堂的建筑規模
注:食堂按服務的人數劃分規模。食堂服務的人數指就餐時段內食堂供餐的全部就餐者人數。
注:快餐店每座最小使用面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減少。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個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 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采用長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 25%。
2、高層餐飲建筑以及高層建筑的餐飲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3、以上情況,除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餐廳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餐館或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并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
食品工業加工場所內有明火作業或高溫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注:對于外賣和集體用餐配送等情況,可視為無就餐空間的餐飲場所,宜參照本條文要求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2、設置機械排煙、防煙系統、雨淋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等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動作的場所或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4)一般場所的備用照明啟動時間不應大于1.5s,貴重物品區域和收銀臺的備用照明應單獨設置,其啟動時間不應大于0.5s。
(1)建筑面積在200㎡及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旅館、飯店的公共活動用房、多功能廳、廚房,應按嚴重危險級配置滅火器。
(2)建筑面積在200㎡ 以下的公共娛樂場所,客房數在50間以下的旅館、飯店的公共活動用房、多功能廳和廚房,可按中危險級及以上等級配置滅火器。
2、滅火器的具體設置要求,應依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確定。